依据的法律.法规或规定
办理单位
办理所需手续材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
公安派出所及旗区级公安机关
㈠ 公民死亡,城镇死亡在葬前,农村死亡在一个月内申报死亡登记的,派出所根据单位或村(居)委会证明或医学证明直接办理注销户口。对申报非正常死亡的,应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医院出具的《死亡医学证明》,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。
㈡ 公民失踪被宣告死亡,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办理注销户口。死亡原因注明“宣告死亡注销户口”。
㈢ 公民死亡后,派出所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收缴其身份证。
主办单位: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:0477—8582032 传真:0477—8582032
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